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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绪明: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比较

时间:2021-09-30     作者:王绪明【原创】   阅读

王绪明: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比较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第三十五条则明确规定“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之规定,将鉴定机构与医学会因医疗纠纷引发争议鉴定,都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结束了‘医疗事故鉴定’及其他称谓。但这两个主体对同一件事,给予科学评判的目的是一致的,标准也应该是一样的,下面就而主体组织的鉴定异同点分析总结如下:

一、相同点:

1、证据属性:鉴定意见都同样具有证据属性;

2、对象:(1)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2)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

3、审查和评判的标准(目前正期待司法部与卫健委共同制定中);

4、效力;

5、目的。

二、不同点:

1、启动的程序;

2、鉴定主体;

3、结论表述;

4、两级与同级;

5、时效;

6、质证中的出庭义务;

7、鉴定范围【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三、选择权:

1、程序启动:患方主导选择、医方被动配合选择【医疗事故程序与鉴定主体法定】【鉴定机构选择具有可替代性、共同选择或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摇号】;

2、鉴定过程:平等主张、医方部分责任倒置。

四、建议:司法鉴定对患方理论上有利,医疗鉴定对医方理论上有利。

王绪明: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比较


作者:王绪明【具有临床医学、心理学、法医学、法学、经济学等高等教育背景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专注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纠纷预防的研究和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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