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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进行了细化,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了鼓励、引导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导向。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民法院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送达出庭通知。注意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的书面沟通机制。
2021.07.27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起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正式确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