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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绪明:医疗损害鉴定依据材料内容及要求时间:2021-09-30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能满足鉴定需要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直接收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送鉴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人负责。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材料一般包括: 1、委托人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情况说明等。 2、医疗档案材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疗费用结算单、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 片、MRI 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以及鉴定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3、涉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交尸检报告、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等)。 4、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6 小时)补记的病历资料。 5、有资格的检验机构依法出具的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异物等检验报告。 6、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 7、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 8、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委托人提交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材料可以是以上要求的全部或部分材料。提交部分材料的,是否能满足鉴定的需要由鉴定人决定。 作者:王绪明【具有临床医学、心理学、法医学、法学、经济学等高等教育背景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专注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纠纷预防的研究和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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