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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是否具有溯及力?

时间:2021-09-30     作者:王绪明【原创】   阅读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2021年5月26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6月15日发布并执行,标志着进一步标准化全面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评审工作。

《细则》从进一步严格准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的审核,切实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推动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走深走实,制定出台了规则与标准

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是否具有溯及力?

详细具体的评审评分标准

新颁布实施的“三大类”执业分类规定司法鉴定各领域定义、范围以及分领域及项目的分类、名称均与2000年11月29日制定下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废止)相比有不同【《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细则》还具体规定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并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同时废止

《细则》与新发布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相配套,共计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工作的责任和组建专家评审组有关要求,具体规定了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确定评审组长、制定评审方案、开展评审工作、对申请人员进行评价、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等,并对做好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见证和监督、存档、经费保障,以及复审等工作提出要求。同时,《细则》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的发布,对于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细则》发布之前已经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与许可的鉴定人,是否适用呢?是否有必要按照《细则》重新全面复审呢?

首先,《细则》不仅对新申请登记的机构和鉴定人适用,对于既往已经批准通过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应据相应规则与标准完善整改,并主动相适应,尤其是评审评分标准去考核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符合要求及称职。

其次,针对现阶段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层次不齐、乱象众生的局面,应当按照《细则》将已经审批过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过一遍’,将不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停业整改机会’,再复审不合格将取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

最后,作为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主导下,作为准入机制的《细则》必须科学、标准,否则就酿造了错误和不公的根源,尤其是十几年前审批机构和鉴定人,因为没有标准的规则执行,很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都蒙虎过关、浑水摸鱼至今,必须予以依法评审剔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鉴定队伍为司法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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