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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绪明:医疗损害的鉴定主体及能力要求

时间:2021-09-30     作者:王绪明【原创】   阅读

我们是大陆法系职权模式下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通常都有规定,特别是职权类型的事项,能做什么是有确定的范围。医疗损害鉴定虽然有两种不同的主体,但主体及能力要求是不一样的,但也必须提醒一下鉴定人“必须要有自知之明”!

医学会模式下的鉴定人是组建专家库时,由医学会按照规定评选确定,要求都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前提,但医学会之下的医鉴办是不需要有配套设备和实验室要求的,说白了有举行听证会的会议室就行。

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中,有从事法医工作和临床医生培训转岗而来的,并不都是高级职称,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职称强制要求,但通常大家都认为至少也要是副高职称才可以胜任。各地鉴定人协会做出了一些行业规范性意见,都值得参照执行,有必要提醒一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要说没有明确的规定你就可以干,这很容易“被撑坏”,也就是‘吃不了兜着走’,得不偿失的。下面分享一些推荐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具有法医临床(病理、精神病)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

1、有2名以上具有法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获得法医学硕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6年以上,或者获得法医学博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

2、有2名以上具有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

3、有10名以上提供鉴定技术咨询的专家名册。专家名册中的专家应当从司法鉴定协会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选聘;《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

4、有相应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保障体系。

王绪明:医疗损害的鉴定主体及能力要求


作者:王绪明【具有临床医学、心理学、法医学、法学、经济学等高等教育背景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专注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纠纷预防的研究和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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