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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护患纠纷案例

时间:2021-09-29     【转载】   阅读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日上午,患者崔某(男、62岁)因头晕、乏力、疲倦等症状到某县某医院就诊。接诊医生通过询问得知,患者曾于2月某日在市级某医院进行检查,诊断证明显示患者崔某患“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遂安排崔某入肿瘤科住院治疗。3月某日凌晨,患者忽然出现两眼上翻、四肢肌肉强制性痉挛、面色苍白、呼吸暂停的症状,送往抢救室急救,3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一时无法接受崔某的死亡,通知亲戚朋友30余人,将医院肿瘤科主治医生、护士围堵在办公室内。经医院求助,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团队及时到达现场,制止了崔某家属的过激行为。崔某家属表态不想打官司,只想解决纠纷,因此申请医调委进行调解。医调委征求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护患纠纷案例


【调解过程】

3月某日上午,医患双方代表来到医调委。首次调解分3个程序:一是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回避事项、双方确定委托代理人,分别陈述意见和要求;二是建议患方不能再纠集亲戚朋友围堵医院;三是因患者死亡时间未超过24个小时,为查明死亡原因,建议尸检。

患者家属表示,不同意尸检,医院应负全部责任。他们认为,医护人员不负责任、态度冷漠,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一是患者自入院治疗,医院仅根据市某医院诊断结果治疗,未安排任何辅助检查;二是体温仪测试结果与温度计测试结果存在误差。3月某日凌晨2时,患者崔某畏寒、发热。值班护士用测温仪测量崔某体温正常。7:35分,崔某某妻子外出买回水银温度计,测量崔某某体温38.9℃。8时,主治医生查房,崔某家属将崔某两次体温测量结果告知主治医生,主治医生用手背试过患者额头温度,给患者加注了退烧药。下午5时,患者液体输完,患者家属再次用体温计测量患者体温显示38.2℃,医生给患者加口服退烧药,次日患者死亡,因此要求医院赔偿40万元,并表示不再围堵医院。院方表示,同意尸检,要求划分责任,院方如有错,愿意承担责任。

双方就尸检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医调委建议抽调专家组评估论证。双方愿意采纳医调委建议。

3月某日上午,医调委邀请3名内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该纠纷进行评估论证,并邀请律师全程参与监督。评估论证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实行回避制度。医患双方对专家组成员无异议,均不申请专家回避。论证会上,专家组成员认真倾听了医患双方各自的观点和看法,询问了双方的疑点,查阅了相关病例资料,通过分析讨论研判,作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1.院方主要诊断成立,治疗措施符合规范;2.因患者所患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近期、远期愈后均不佳,且有其他基础性疾病(冠心病、高血压、二型糖尿病);3.红外线测温仪与水银体温计测量结果确有误差;4.医患沟通不到位;5.辅助检查不完善。

院方表示尊重专家关于“医患双方沟通不足、辅助检查不完善”的评估意见。患方代表表示患者住院20多天,未做过任何辅助检查,患者发烧,医院却未检测出,医生护士对待患者态度冷漠不负责任,赔偿金不能少于40万元。由于患方情绪激动,赔付金额要求过高,院方代表要求中止调解。

次日上午,医调委调解团队就双方的矛盾点再次组织专家组成员及律师进行讨论。专家组成员一致认为:患者在市级医院检查结果病情明了,遵循医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结果共享制度”,尽量为患者节省检查费用,故医院仅根据市某医院诊断结果治疗,未安排任何辅助检查,并无不当。但是院方存在主治医生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到位;体温仪与体温计的测量误差责任归医院;医院应当适当赔偿。

3月某日下午,调解员通知医患双方代表再次来到医调委,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调解法”。调解员首先与医方进行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专家组也给出了院方沟通不到位和体温仪测量误差的认定意见。调解员建议院方给予患者家属适当赔偿,参考律师意见和其他类似调解案例,建议赔偿10万元,院方表示同意该调解建议。随后,调解员与患方代表沟通,红外线测温的失误是由家属及时发现的,院方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沟通不到位。调解员也劝说患者家属,逝者已逝,应及早处理纠纷让逝者入土为安。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劝说,患方家属接受了调解建议。

【调解结果】

2021年3月某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医院一次性向患方家属给付10万元,于2021年4月某日前付清。

2.协议签订后患方应迅速将尸体移出医院,4月1日起停尸费由患方承担。

3.该协议履行后,患者家属的所有诉求即告终结,且不得以上述条款约定作为其主张权力的依据。

4月某日,医调委对患者家属进行回访,得知赔偿已经到位,患者家属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起医疗纠纷,起因是医患双方关注点不同、沟通不到位。本案能够成功化解,一是介入及时,处置得当。调解员迅速赶往现场讲解法律法规,及时制止了非法医闹行为,避免了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上访行为的发生;二是组织专家论证,突破了调解困境。在当事人明确拒绝尸检的情况下,及时邀请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给出客观的评定意见,作为经济补偿的依据;三是坚持依法调解,公平公正解决纠纷。调解员始终站在第三方立场,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在参考律师意见和相关调解案例的基础上,拿出相对合理的补偿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纠纷。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护患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日,患者岳某以“发现右腹部股沟可复性包块2年半”为主诉入郑州市某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腹股沟疝,当日下午进行右腹股沟直疝无张力修补术,患者于2021年1月某日出院。2021年2月某日,患者发现手术部位出现包块,查腹部彩超示:右侧腹股沟区异常回声(疝内容物为大网膜)。针对这一结果,患者更无法接受,认为是医院手术失败,遂到医院讨要说法,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索赔80000元。医院认为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原则,不应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医方多次建议通过鉴定、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均遭到患方的拒绝,双方的矛盾无法得到解决。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共同到郑州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此纠纷后,调解员首先依据双方的申请材料,了解双方诉求,并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听取双方意见,再约见双方当面协商。见面后,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调解原则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称医调委会依法公正调解,不会偏袒任何一方。经查明了解,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如下:从患方方面看,第一,医方对患者术前术中未行彩超检查,术前准备不足,导致手术失败;第二,医方存在严重失职及出现问题时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第三,患者到省级医院检查后,医生说考虑患者身体状况,需要恢复一段时间,才能进行二次手术,且费用也比第一次手术要高,医院应当承担二次手术的医疗费用。从医院方面看,医方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完善术前检查及准备工作,患者住院期间未发现有疝气复发迹象,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常规,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

针对医患双方的调解诉求,调解员认真研究制定调解方案,确定了解决本纠纷的关键点是要明确:1.医院是否存在过错;2.患者右侧腹股沟疝复发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目前患者待身体恢复一段时间后还要进行二次手术,二次手术治疗费用该由谁来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对患方进行耐心劝解,告知患方要明确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根据相关鉴定结果来确定。目前尚未进行鉴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经过反复劝说,患方家属情绪缓和,并向调解员询问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给予患方建议,患方同意通过鉴定依法解决争议。

针对鉴定费用如何垫付的问题,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各自垫付50%,医患双方表示同意。最终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共同选择通过鉴定解决争议。鉴定费用由医患双方各自暂垫付50%,待鉴定意见出来后依据鉴定结论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鉴定费用。

双方共同申请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几日后,医调委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考虑医方存在术中操作方式欠妥的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右侧腹股沟疝短期内复发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鉴定意见,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到医调委就此进行协商,并向双方宣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医疗费以实际手术费用进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6000元,最终医患双方就纠纷处理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依据鉴定意见,就纠纷处理方案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患者选择郑州其它医院就诊手术,医院承担患者右腹股沟疝复发再次手术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

2.医院待患者右腹股沟疝再次手术后,一次性支付患方人民币6000元整。该费用包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法律规定的一切费用。

3.在医患双方如约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后,医患双方本次医疗争议即告终结。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4.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5.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员在之后的案件回访中得知患者已进行二次手术,手术顺利,双方如约履行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及时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找出双方争议点,灵活运用调解方法,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疏导,引导双方依法通过鉴定公平解决纠纷。同时依据专业鉴定意见,积极组织双方对话协商和沟通交流,最终使得纠纷成功化解,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要以法律为依据,稳定患者情绪,在建立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某市市民李某,30岁,在新乡市工作生活。2020年10月某日凌晨2点左右,因胸痛症状到新乡市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值班医生刘某对患者进行了心电图、胸片等检查后,未采纳患者提出的开速效救心丸、留院观察等的请求,让其回家休息、观察。李某回家4点左右,又感不适,随即拨打120,在救护车送达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赶到医院后,情绪非常激动,认为急诊科医生拒诊、误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人死亡,要求医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0元。此外,李某亲属还殴打了在场的医护人员,且周末用喇叭、拉条幅等方式在医院门口集结,阻碍其他患者正常就医,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该医院向新乡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第一时间到医院了解纠纷情况,调查诊疗过程。面对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好家属;另一方面告诫他们要保持理智,采用“医闹”的方式维权,更加不利于事件的解决。国家发改委、卫健委、公安部等2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追究刑责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惩治期限为五年。”经过劝解,死者亲属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避免家属情绪反复,调解员立即开始第一轮调解。

10月某日,在第一轮的调解中就遇到了瓶颈。李某系由于信仰原因,家属拒绝对死者进行尸检。医调委及时召开案件形势研判会议,讨论启用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库进行专家评鉴,将评鉴结果作为调解依据。调解员依法依情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表示理解家属所遭受的痛苦,以专家评鉴的方式可以明确双方责任的划分,达到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同时也不影响回族的风俗习惯。通过调解员耐心沟通,打消了死者家属的顾虑,最终医患双方同意进行专家评鉴。同时,按照《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随即让医院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

随后,医调委按照既定程序,遵循回避的原则,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评鉴专家编号,并当场签字封存。调解员整理相关材料,联系并邀请选定的专家。2日后,组织召开专家评鉴会,双方当事人到场参加。经专家现场询问、查阅病历资料等综合判断后,对此纠纷作出评鉴意见。专家认为,医院对李某偶发胸痛症状后有休克可能认识不足,影像检查等方面诊断欠全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负主要责任,因此建议承担60%的赔偿责任。

6日后,医调委再次组织第二轮调解,调解员向医院和死者家属双方当事人当场公布评鉴结果,并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调解员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与医患双方共同查询了当地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组织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共同计算赔偿数额,同时结合本案实际,计算得出死亡赔偿金286832.16元、丧葬费336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0元。双方对以上赔偿金额均表示认可,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至此,调解员经过连续10天的耐心调解,最终圆满化解这起医疗纠纷,避免了一场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医院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00元;

2.调解协议签订后3日内,医院支付全部赔偿费用。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调解的根本,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为医患纠纷的调处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次纠纷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医疗机构未尽充分告知义务、未充分重视疾病的不确定性造成患者死亡的医患纠纷。在该起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医调委以召开专家评鉴会的方式首次启用了医学、法学专家库。专家评鉴意见理清了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的问题与责任,为客观公正地化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扭转了医患之间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避免了传统处理方式耗时长、患者不认可的缺陷,既有效解决了赔偿问题,又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真正促进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到院外的成功化解。

【案情简介】

2011年,某县某医院发生尿毒症患者透析感染丙肝事件,确认6位尿毒症患者在该院进行透析治疗时感染丙肝,8位尿毒症患者抗体阳性需做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另有7位尿毒症患者抗体呈阴性。考虑到丙肝潜伏期,经调解,院方同意承担7名尿毒症丙肝抗体阴性的患者和6感染者以及8名丙肝抗体阳性尿毒症患者(共计21人)的医疗、交通、就餐等费用。2020年5月某日,院方派代表到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介入院方与现在世的仝某某等6名丙肝抗体阴性的尿毒症患者的血液透析、交通、就餐等费用纠纷调解,丙肝潜伏期临床实践数据为6个月至1年,医院为他们负责血液透析费用、交通费、治疗就餐等费用已超过9年,现希望该纠纷能一次性解决。

【调解过程】

接到医院申请后,医调委先后与仝某某等6名丙肝抗体阴性的尿毒症患者取得联系,将院方的意见分别转达给该6人,仝某某等人同意调解介入。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院方代表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因尿毒症透析感染丙肝事件,院方已承担了感染人员的全部治疗费用。当时为预防仝某某等人感染,也将仝某某等人的尿毒症透析医疗、交通、就餐等费用一起承担。时隔9年,仝某某等人并没有感染丙肝,且早已过了临床经验最长潜伏期,故经院方研究决定,今后将不再承担仝某某等人的除丙肝以外疾病的治疗费用。

仝某某等人听到院方表述后,情绪非常激动,表示不同意,要求明确虽然目前未感染丙肝是事实,但是如果今后出现感染丙肝的情况该如何处理。院方代表认为,患者已经脱离丙肝临床经验潜伏期数年,让医院再继续承担丙肝以外疾病的治疗费用非合理也不公平。

双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调解员迅即介入,对双方分别提出建议。调解员建议院方代表回去研究商讨并拿出合理的处理方案,同时建议患方主张权利必须合理合法合规,脱离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不会被认可和支持的。

5月中旬,调解员与院方联系,院方坚持不再承担仝某某等人的透析费用,并表示如果仝某某等人不同意,愿意走诉讼途径解决。调解员将院方的意见转达患方代表仝某某,仝某某表示与其余人员商量后答复。3天后,调解员未收到仝某某等人的答复,反而得到仝某某等人前往信访局信访的消息。调解员与仝某某几人联系均未接听。6月中旬,院方一纸诉状将仝某某等人起诉至某县法院。

6月中旬,仝某某主动申请调解员再次介入调解。仝某某表示,由于身体原因不愿意再折腾,也不愿意走诉讼途径,同意就补偿金进行调解,并保证调解期间停止一切对调解有影响的活动。调解员现场征求院方意见,院方对仝某某等人前期所作所为有所犹豫。在调解员的大力劝说下,院方答应到法院撤诉。

随后,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首先劝解院方,希望院方考虑患方的弱势地位以及经济负担能力,给予一些补偿。院方表示,愿意一次性付给每人5000元补偿金。医院不再承担患方今后的血液透析、交通及就餐等费用。

患方代表同意一次性补偿,但是对补偿金额不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年的丙肝感染事件,已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因此认为医院给予的补偿金额太少。

双方就补偿金额问题互不相让、争执不下。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将患方代表带至第二调解室,给仝某某核算了9年以来院方由于他们的过错而付出的一笔经济账:每月每人7-8次的透析,每次500元,每次租赁交通工具到市级医院2000元,每次每人的就餐补助50元,还有医药费、通信费等,数额巨大。并表示如果没有这起感染事件,普通家庭很难能自行负担这笔账,过高的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院方也不会同意。并且没有法律条款支撑的上访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经过调解员一番入情入理入法的劝解,患方同意降低赔偿要求。调解员对院方打感情牌,希望院方考虑到仝某某等人身患严重疾病,本着人道主义精神,适当提高补偿金额。

经过调解员反复调处,逐渐引导双方向都能接受的平衡点靠拢。最终,双方在反复协商中,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共同到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如下:

1.医院一次性补偿仝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余某某、郭某某6人每人15000元,共计90000元;

2.协议履行后,此纠纷一次性彻底解决,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3.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但未造成损伤,医调委作为第三方,采用“互妥”调解法,建议院方出于人道主义对患方进行适当补偿。补偿不等于赔偿,赔偿带有惩罚性,而补偿具有补充性,是出于人道主义对受损失方、弱势方进行的一部分弥补。虽然目前没有人道主义补助的明文规定,但适当补偿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从患方的弱势地位、医患双方对于损害的预见性以及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出发,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找到补偿平衡点,从而有效调解医疗矛盾纠纷,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40岁的刘某某因高处坠落被紧急送往焦作市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全身多发骨折,医院全力救治后刘某某出院。2020年8月初,刘某某到该医院拆除固定钢板,医院在确定手术方案后,于2020年8月某日,行全麻下多发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患者出现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家属认为,1年多前,刘某某全身多发骨折的情况下尚且无事,现在仅仅取出钢板,人却去世了,医院应承担责任。

当天下午,刘某某家属20余人聚集到该医院讨要说法,其中10余人围堵在医院大门,禁止所有人员出入,另有10多人在病房围着主治医生讨要说法,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该医院向焦作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考虑到现场情况复杂,医调委派2名调解员赶到现场进行调解。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组织成立了由法学专家、医学专家、保险专家组成的调解小组。调解小组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三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的规定,随即让医院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

随后,调解小组组织医患双方选派代表座谈。首先,向刘某某家属介绍焦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焦作市司法局备案成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表明了调解的中立立场,打消了患方认为调委会片面维护医院利益的担忧。其次,向患方沟通疏导,耐心说服,经过近5个小时的释法说理,刘某某家属同意由医调委进行调解,并将遗体移出医院、家属撤离。调解小组及时将医疗纠纷从院内引导到了院外。

在恢复了医院秩序后,调解小组迅速查看病历,了解具体细节,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进行了认真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了调解方案。

5日后,调解小组召开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保险专家等参加的专家评鉴会,对该医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分析,并邀请医患双方现场叙述,当庭讲解患者治疗过程细节。最后,专家认为,刘某某死亡的原因主要来自自身因素。医院对刘某某多发骨折严重创伤术后有肺栓塞可能认识不足,术前检查不够,医疗行为有一定责任。

随后,调解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向双方释法明理,讲清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逐一说明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依据,如医疗费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误工费需要提供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等。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共同查询了当地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解小组据此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进行讲解。根据调解小组专家建议,院方承担60%的责任,双方对此均表示认可,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刘某某家属390665元。医患双方对赔偿都比较满意,该赔偿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医院一次性赔偿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74361元、丧葬费23771元,医疗费11442.64元,护理费519.36元,营养费96元,伙食补助费2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0235,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所有赔偿款项共计390665元。

2.协议达成后,双方共同申请在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医院及时将赔偿款交付给刘某某家属。

【案例点评】

这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化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人民法院与医调委建立了稳定的诉调对接机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调解小组第一时间介入,迅速开展工作,并发挥各自优势,依法有序化解矛盾纠纷,为医患双方信任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奠定了法律基础。本案属于一起较大的医患纠纷,体现了多数医患纠纷案件的共性,即死者亲属堵门、拉横幅、围堵医务人员,甚至打砸公共财物等,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医调委及时介入,成功把纠纷“从院内引到院外”解决,缓解医院因为纠纷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局面。临床医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经验医学,加之医疗学科的不确定性和每名患者身体特征的差异性,诊疗行为的风险性难以避免。一旦产生涉及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医疗损害,就为患者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医调委作为基层医疗纠纷的调解组织,坚持免费调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办案的原则呢,理解患方的不幸,运用专家分析,划清责任、快速定位、迅速调解,在1个月时间内迅速化解医疗纠纷,这样简单方便,能可靠地处理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郑某,男,68岁,因突发腰痛于2020年8月某日到郑州市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入院后诊断:1.左输尿管结石并左肾积水;2.左肾周围炎;3.糖尿病。5日后,患者全麻下行“经尿道输尿管镜左输尿管结石钬激光碎石术+支架管置入术”,手术结束后,医生告知郑某家属,因结石移位,无法碎石,需继续住院观察治疗。术后第一天,郑某遵医嘱下床在病房内活动时,突发胸闷、呼吸急促,出现休克,转入重症医学科抢救。面对这样的结果,郑某的家人不能理解,更难以接受,坚持认为是医院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从而导致患者目前脑细胞死亡的状态,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而医院则认为诊疗符合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医患双方共同到某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纠纷后,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交的资料了解双方观点后,及时约见双方面对面协商。经查明了解,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于:

患方提出:1.医院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延迟,未考虑患者年龄及糖尿病史;2.术中用药不当(氨基乙酸)是形成血栓的主要原因;3.在术前、术中、术后未使用肝素、华法林、尿激酶等药物;4.患者出现休克后,医生护士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5.手术前一日患者凝血功能尚且正常,而手术后1日出现凝血功能异常,这与注射氨基乙酸有关;6.要求医院依法给予赔偿并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

院方认为:1.手术时,患者具有手术指征,术前向患方进行了告知签字;2.医护人员发现患者昏迷、心跳骤停后立即给予心肺复苏;3.患者年龄较大,下肢静脉曲张是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4.输尿管下段结石尿频尿急,上段主要是腰痛;5.“黏膜裂伤”是手术过程中需要扩开,为后期做准备;7.医护人员早上查房,见病人尿色清,故停用止血药。

针对医患双方的调解诉求,调解员及时对案情进行分析,确定了解决本纠纷的关键点。1.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患者目前意识丧失的症状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

为避免双方争吵,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围绕双方的争议点,分别进行疏导。调解员耐心向患方讲解医疗的高风险性,希望家属控制情绪,共同协商理性解决问题。在与院方沟通时,调解员表示,希望院方正确面对问题,理解患方的激动情绪。经过疏导,双方情绪缓和,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针对患方对治疗过程的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对患方进行耐心劝解,告知家属要明确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在未鉴定的情况下,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患方主动向调解员询问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患方的疑问,调解员一一给予解答,从法律的角度,给予患方建议。经过调解员耐心的疏导,患方同意通过鉴定依法解决争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调解员向双方释法说理,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在中国法律服务网选定北京某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本次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由医调委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医方暂垫付,待鉴定意见出来后依据鉴定结论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鉴定费用。

随后,调解员将双方提交的鉴定资料及医调委鉴定委托书一并通过邮政快递寄往北京某鉴定技术有限公司。2个月后,医调委收到北京某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郑州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郑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郑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调解员及时向双方送达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就其中分析说明内容向双方解读,医患双方均表示对该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依据鉴定意见,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到医调委就此进行协商,并向双方宣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标准的规定。最终医患双方就纠纷处理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双方就调解意见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如下:

1.医院一次性付给患方人民币403200元,其中丧葬费:22198.80元,死亡赔偿金271001.20元,精神抚慰金:110000元,退还患者缴纳的医疗费56800元、院外使用深低温选择性脑保护装置40000元,以上3项共计500000元。

2.医院免除患者住院期间未结医疗费用自费部分20273.68元。

3.在医患双方依照本协议签字后,医方在2021年1月某日之前以转账方式付给患方人民币500000元,医患双方本次医疗争议即告终结。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调解员在案件回访中了解得知,双方已如期履行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议较大,家属情绪激动。为此调解员灵活运用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双方进行耐心的劝解,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找出双方争议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耐心疏导,引导双方依法通过司法鉴定公平解决纠纷。依据专业鉴定意见,积极组织双方对话协商和沟通交流,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日,金某到某市某医院妇科行人工流产术(全麻)。术后,金某感觉左脚疼痛,经检查为左脚骨折。金某对人工流产后导致骨折的结果感到疑惑。其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0000元。而医院则认为手术治疗过程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院方多次建议通过鉴定、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均遭到患者及其家属的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21年1月某日,医患双方共同到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依据双方的申请材料,简单了解双方基本诉求,约见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当日,患者及院方代理人准时到达医调委,调解员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表示医调委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会依法、公正调解。调解员经查明了解,将双方争议点归纳如下:患方认为,左脚骨折是在手术至麻醉清醒前这一期间发生的,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因治疗骨折已2个月无法上班,且后续还需康复治疗,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0000元。 院方表示,医院在发现患者骨折后,及时请骨科专家给予对症治疗,经治疗患者病情已好转;医院已减免了患者骨折后的治疗费用;医院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定,愿意委托第三方来鉴定划分责任。

鉴于双方情绪激动,调解员及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疏导。 调解员首先对医院在发现患者骨折后,积极为患者诊治并减免治疗费用的行为表示称赞,同时指出患者是在全麻状态且有医护人员的护理下出现的左脚骨折,医院在护理方面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向院方代表讲解了相关法律,希望医院本着诚恳的态度,勇于面对问题,积极妥善处理。

在调解员的释法说理下,医方对调解员的分析意见表示认可,承认存在医疗瑕疵,同时向调解员解释了事情的原委:术后半小时,麻醉效力衰退,3名医护人员搀扶金某下床时,因脚无力发软,不小心摔倒导致左脚骨折。目前医院愿意给予患者适当的赔偿,但因患方要求赔偿金额过多,医方难以接受。希望调解员协调解决。

了解清楚院方的想法后,调解员继续做金某思想工作。调解员对金某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做法给予肯定,希望其能与院方理性协商解决问题,尽快从此事中解脱,及早回归正常工作生活。经过疏导,双方情绪缓和,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双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逐项测算,最终医患双方协商达成一意见,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医院一次性支付金某人民币28000元,该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2.在院方依照本协议约定金额支付给金某后,本次医疗纠纷即告终结,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3.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4.医患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在之后的案件回访中,调解员得知双方已如约履行协议。

【案例点评】

在本起纠纷的调解中,调解员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医方的意见,及时了解患方想法,正确运用调解技巧,耐心地对双方进行疏导,详细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指出医方存在瑕疵的同时,又告知患方在法律范围提出合理诉求,循序渐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某日,某县某村民张某因糖尿病引发身体不适,到某县某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周后出院,出院5天后在家中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导致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医院诊断不明、治疗不当以及住院期间因欠费停药延误治疗,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认为诊疗过程规范,且无停药现象,拒绝张某家属的赔偿要求。双方沟通无果,张某父亲用电动三轮车拉着张某身患偏瘫的母亲王某及一些生活用品,将王某安置在医院门诊大厅后离去。院方多次联系张父无果后,主动联系新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到达现场后,耐心询问王某事情原委。起初王某拒不开口,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并向其宣讲了医调委中立第三方的性质和立场,王某在确认人民调解不收费后,电话联系张父来到医院门诊大厅,经过和调解员反复沟通,两人同意通过调解尝试化解纠纷,并于当晚离开医院。

在实地走访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张某一家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张父和张母年事已高且都有疾病在身,张某生前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张某的去世让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街坊邻居普遍反映夫妇二人比较老实。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也发现二人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且法律意识淡薄。张氏夫妇二人向调解员表示,听别人说现在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最少要赔偿70万元,因此要求医院赔偿70万元。针对张氏夫妇的诉求,调解员指出,赔偿事宜必须是在合理划分责任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脱离法律基础而随意要价是不会被认可和接受的。在安抚张氏夫妇情绪过程中,调解员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并进行了讲解,并承诺将会依法公平调处纠纷。

11月某日上午,医患双方按照事前约定来到医调委,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以及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张氏夫妇认为,张某身患糖尿病,但病不致死,出院后短短5天就在家中离世,医院肯定存在误诊及用药不当的情况,且怀疑医院因暂时拖欠医药费而停止对张某的治疗,因此认定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院方认为,张某住院期间治疗得当,不存在延误治疗和停药的现象,医院有住院病历和记录可以作证。张某不明原因死亡,且已无法进行尸检,在此情况下患方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缺乏依据,赔偿要求更是无法接受。见双方仍然相互指责、争执不下,调解员立即制止了双方的争吵,提出合理划分事故责任是化解纠纷的关键,并进一步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建议通过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或是申请医疗专家评估论证等方式合理划分责任。对于调解员的建议,院方表示认同,经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劝说,张氏夫妇也同意了调解员的提议。

随后,调解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内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该纠纷进行评估论证,并邀请律师全程参与监督。评估论证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实行回避制度,医患双方对专家组成员无异议,均不申请专家回避。论证会上,专家组成员认真倾听了医患双方各自的观点和看法,询问了双方的疑点,查阅了相关病例资料。最后,专家组通过分析讨论研判,作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患者入院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医方护理记录单上没有详细记录胰岛素的泵速与血糖的关系;医患沟通不足,患者出院时医方对病人病情评估不充分,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交代不够详细。患方反映的住院期间因欠费停药,经查病历,医嘱不存在停药现象;患者出院5天后在家猝死,具体死亡原因不详,但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家属未能及时与经治医生联系,也没有及时送医院就诊,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调解员将专家评估结论告知医患双方。院方认可评估结论,但张氏夫妇不认可专家评估结论,也不愿意向市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张父扬言要带身患偏瘫的张母上访,继续到医院闹,而后愤然离去。等双方离开后,调解团队立即召开研讨会,讨论制定调解方案。随后,调解员兵分两路,一路到张氏夫妇家中继续安抚情绪,沟通纠纷解决方案;另一路到张氏夫妇亲属家中走访并言明利害,希望亲属能够从中劝解尽快解决纠纷。经过调解员两天的奔波努力,最终弄清了张氏夫妇的心理症结是,评估论证明确家属负主要责任,张氏夫妇担心张某已经去世,也无法得到赔偿金。在弄清心理症结后,调解团队与院方代表沟通,指出院方护理记录不详细、沟通不足等问题,院方表示愿意在依法测算的前提下再给患方家属适当的补偿金。

随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首先与患者家属耐心沟通,告知其如果既不认同专家评估论证,又不愿向上级医疗机构提起事故技术鉴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要求过高的赔偿金额,并扰乱公共秩序是违法行为。经过调解员依法依理的讲解,患方同意降低赔偿要求,并答应调解期间不再闹事。院方经询问法律专业人士,提出了1万元的赔偿标准,但张氏夫妇对该标准不满意,提出进一步增加赔偿金额的要求。见双方分歧逐渐缩小,调解员立即对院方打人情牌,引导双方向都能接受的平衡点靠拢。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开导,双方在反复协商中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9年11月某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如下:

1.医院一次性补偿张氏夫妇人民币1.8万元,于2019年12月前付清。

2.协议履行后,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3.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协议签订一周后,调解员对张氏夫妇进行回访,得知补偿金已经到位,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满意。

【案例点评】

调解医疗纠纷的重点和难点均是医疗责任的认定。在本案中,死者尸体已火化无法进行尸检确定死因,难以确定该如何进行赔偿。对此,调解员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引导医患双方通过申请医疗专家评估论证的方式进行责任划分,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秉承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家属进行耐心疏导,降低赔偿预期,引导双方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妥善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了纠纷。

【案情简介】

患者程某,女,66岁,于2019年5月某日因“腰部疼痛及双下肢疼痛、酸胀10余年,加重1个月”为主诉入住河南省某医院。后经相关检查后确诊为多发性骨髓瘤。在该院化疗过程中,程某出现反酸、呕吐、中上腹撑胀症状,对症治疗后症状减轻。后程某出现双上肢、背部及腹部末梢神经炎,口服止痛药无效,医院给予吗啡止痛,症状缓解。2019年7月某日,程某出现窒息、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针对这样的结果,程某家属无法接受,认为程某死亡与医院治疗措施不当、救治不及时有直接关系,多次就此事到医院讨要说法。院方多次建议通过鉴定、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均遭到程某家属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共同到郑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此纠纷后,为充分掌握案情及医患双方态度,直接约见双方面对面协商。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表示医调委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会依法公正调解。随后,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院方认为,对程某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程某出现窒息时,床边无人陪护。程某家属在未告知医护人员的情况下离开病房,未履行陪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医院的抢救措施符合程序,无明显医疗过错。患方认为,程某出现肠胃不适与医院的诊疗有关,且院方未及时准确对症治疗,造成程某肠胃不适症状加重;医院应急抢救机制不到位,致使程某未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在程某刚窒息的关键几分钟内,仅有值班医生和护士2人参与抢救,麻醉科医生40分钟后赶到,麻醉医生到后才采取插管抢救;陪护人员无任何责任,院方对程某死亡负有全部责任,要求免除程某住院费用并赔偿160万元。

针对医患双方的诉求,调解员认为调解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以下两点:1.院方对程某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2.程某死亡与院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避免双方争吵,调解员展开了背靠背的调解,围绕双方的争议点,分别对双方进行疏导。首先,调解员对患方选择通过合法方式解决问题的做法给予肯定,并耐心向其讲解诊疗活动的高风险性,希望家属控制情绪,理智地与院方共同协商解决问题,让家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尽快回到正常生活轨道。其次,调解员与院方沟通,希望医院能够正确面对问题,理解患方因失去亲人而产生的情绪波动。期待双方能够共同努力,尽快协商解决问题。经过疏导,双方情绪缓和,均表示愿意继续尝试协商解决争议。

针对程某家属对治疗过程的质疑,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告知程某家属要明确院方是否存在过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在未鉴定的情况下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经过反复耐心的疏导,程某家属主动向调解员询问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存在的疑问,调解员一一给予解答,从法律的角度给予相应的建议。最终,程某家属同意通过鉴定依法解决争议。

针对鉴定费用如何垫付的问题,调解员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之规定,从公平的立场,建议双方各自垫付百分之五十,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

随后,医患双方经过协商,委托医调委选择北京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3个月后,北京市某司法鉴定所下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院对被鉴定人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对患者的病情监护重视不足,告知不充分;(2)对患者发生误吸等风险的预防不足,未尽谨慎注意义务;(3)对患者的观察、护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患者窒息情况;(4)对患者胃肠道不适症状重视不足,未积极完善检查并给予胃肠减压术等治疗措施,减轻患者痛苦;(5)抢救记录书写不完善、不规范,因抢救记录不完善,无法评估抢救措施是否及时有效、合理。2.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调解员及时向双方送达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医患双方均表示对该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依据鉴定意见,调解员多次积极组织双方到医调委进行协商,并向双方宣传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并依据规定,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依据鉴定意见明确的责任比例,医患双方展开了多轮的协商,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让一步的原则,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院方一次性赔偿程某家属276056.25元,该费用包括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院方应向程某家属支付的全部费用。

2.院方在2020年3月某日前以转账方式给付上述赔偿款后,医患双方本次医疗争议即告终结。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3.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医患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4.医患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回访,协议已得到履行,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并对调解员的努力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因其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和专业性,对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和医疗、法律专业素养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调解医疗纠纷时,稳控情绪是前提、划分责任是基础、依法调解是关键,需要调解员予以准确把握。在本案中,调解员始终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认真倾听当事人诉说,用真诚赢得双方信任,准确找出双方争议点,引导双方通过鉴定依法解决争议,并依据鉴定意见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最终圆满化解了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某日,丁某在范县某医院住院待产。入院检查时,丁某及胎儿的各项指标均正常;丁某于次日凌晨实施自然分娩,产下一死亡胎儿。丁某及家属对此难以接受,向某医院提出20万元的赔偿要求。随后,双方当事人在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上发生争执。在多次沟通协调无果后,丁某家属召集数十人在医院聚集,将新生儿尸体搁置在医院手术室,严重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和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医院在拨打110报警的同时,向范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求助,希望调委会派调解员调处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和迅速平息纠纷的紧迫性,且此时正值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新冠疫情的关键时期,又是春节的特殊敏感时期,于是立即指派调解员迅速赶赴现场调解。到达现场后,调解员首先会同公安民警稳控现场局势,安抚当事人情绪。在同丁某及其家属的交谈中,调解员首先亮明自己的身份,向其讲解人民调解的性质和中立第三方的立场,在取得其信任后,调解员明确告知新冠疫情防控面临的严峻形势及扰乱特殊时期防控工作和医疗秩序的严重后果,劝其理智、合法维权。在调解员和公安民警的共同努力下,现场事态得以控制,丁某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为了不影响医院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诊疗秩序,调解员将处理纠纷的现场转移到了院外,并让纠纷双方各选三位代表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在面对面调解过程中,医院代表认为医院诊疗合理规范。在丁某出现生产困难时,医院也采取了正确的应急措施,胎儿死亡的原因与丁某生产过程中出现宫缩乏力、脐带脱垂、胎盘早剥有关。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以给予丁某适当的精神抚慰,但无法满足丁某的不合理要求。丁某及其家属则认为,生产前各项检查结果均正常,胎儿死亡是医院错误诊疗造成的,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对此,医院提出尸检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建议,均遭到丁某家属的反对,特别是坚决不同意进行尸检。经过对案情的进一步分析,调解员认为,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进行尸检或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不仅有可能无法正常进行,即便进行也使得纠纷化解时间跨度过长,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实际利益,于是向双方提出聘请医疗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划分事故责任的方案。经反复与医患双方沟通,逐步打消了患者疑虑,最终医患双方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

秉承疫情防控下迅速化解纠纷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监督下,调解员从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了3名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现场联系说明情况。当天下午,医疗专家组与当班医护人员座谈,查看监控,现场调取病历,基本确认了新生儿死亡的因果关系。其结论是,在丁某各项检查指标均正常的情况下,医院对其实施了正常分娩处理,而在分娩时,丁某出现宫缩乏力、脐带脱垂、胎盘早剥、胎儿宫内窘迫,最后出现胎儿窒息死亡。医疗组认为,尽管此种情况在临床中通常难以预料,但医院对产妇生产过程中易出现的意外情况评估不足,应急措施不力,并且在诊疗过程中与丁某在病情方面沟通不够,与胎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丁某自身出现不可预估的因素,加之丁某也应承担在医疗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导致的医疗风险,故丁某一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院方对医疗专家组的意见无异议。丁某及其家属起初不愿意接受医疗专家组的意见,执意认为医院应当负全责。对此,调解员将调解重点转向说服丁某及其家属,结合疫情防控要求,调解员利用微信、电话等方式,反复与其进行沟通,重点讲明专家组意见的科学性和依法依理维权的必要性,并告知疫情防控期间选择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不仅容易引发新冠病毒交叉感染,而且法院的判决也是会依据客观证据做出,不合理的诉求肯定不会被满足。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劝导,丁某最终对医疗专家组的意见表示了认可。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经过医患双方多轮的协商,最终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2020年1月底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医院免去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

2.医院一次性付给患者23000元,该费用包括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医院可能向丁某支付的全部费用。

3.丁某收到医院赔偿后,本次纠纷即告终结,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4.医患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协议当场履行完毕。一场发生在新冠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医患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本次医患纠纷发生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调解员能够快速介入、快速化解纠纷,充分体现了调解员的敬业担当精神和过硬的调解本领。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变化,耐心说服引导当事人从过激行为转到正确解决纠纷的轨道上,在充分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妥善的纠纷解决方案,并能够针对案件症结依法依理开展调解工作,逐步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圆满化解了此次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甄某突发头疼并伴随恶心呕吐,于当晚入住郑州市某医院神经外科,行头部CT检查,后诊断为:左侧后交通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2日后行动脉瘤栓塞术,手术结束后回到病房,当晚22时左右,甄某突发呼吸骤停,给予紧急抢救措施,40分钟后转入ICU。翌日,甄某家属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后出院,并于当天在家中死亡。甄某家属认为,医院手术失败且抢救不及时,要求医院赔偿。医患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双方自行协商未果。

2019年10月底,医患双方共同向郑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递交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申请医调委作为第三方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此纠纷后,为尽快解决问题,调解员决定直接约见双方面对面协商。见面后,调解员向双方下达了相关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表示医调委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会依法、公正调解。经查明了解,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于:

甄某代理人王某提出以下质疑:1、手术后所有医生均告知手术非常成功,可甄某在术后当天就出现呼吸停止后死亡,至今未告知家属死亡原因。2、病历书写前后矛盾(麻醉记录单上记录患者是清醒拔管,病程记录上是患者术后浅昏迷)。3、甄某术后回病房到呼吸停止,值班医生始终未出现,存在延误治疗。甄某家属提出医院赔偿医疗费147583.09元、死亡赔偿金637483.08元、丧葬费27998.05元等共计924065.39元的赔偿要求。

医方观点:甄某入院时情况危急,手术结束回到病房后突发呼吸骤停,属于手术并发症,且在术前已经详细告知其家属相关手术风险,家属表示知情并签字同意手术。事情发生后,院方及时采取插管等抢救措施,经过专家讨论,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鉴于甄某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无法满足,建议进行医疗责任鉴定来划分责任。

针对医患双方的调解诉求,调解员及时召开案例分析讨论会,研究制定调解方案,确定了解决纠纷的关键点:1、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患者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调解员根据患方的诉求指出,甄某的死亡是否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尚无法作出判断。在不经过医疗鉴定的情况下,医调委作为调解机构是无法划分责任的,医院更是无法满足相关的赔偿要求。是否需要赔偿,如何进行赔偿,必须要有依据,责任划分不清是无助于纠纷解决的。因此,调解员建议甄某家属和院方共同进行医疗责任鉴定来明确责任划分。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安抚,甄某家属态度有所缓和。

随后,调解员再次将双方约在一起,围绕争议焦点,调解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若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的关键问题是院方在对甄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要明确这一点,就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在未鉴定的情况下,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针对甄某家属的疑惑和顾虑,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一一给予解答。经过耐心的疏导,甄某家属同意通过鉴定依法解决争议。

针对如何垫付鉴定费用的问题,为避免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调解员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之规定,从公平的立场,建议双方各自暂垫付百分之五十,并最终得到了医患双方认可。

最终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依据鉴定意见,调解员向双方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经过双方的反复沟通,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医院一次性付给甄某家属人民币35000元整。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2.本协议签订后,院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甄某家属支付本协议所列款项。

3.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4.此协议为最终调解协议。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在调解员的回访中得知,本次协议得到了履行,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首先找到纠纷的关键点,认真制定调解方案,在调解中掌握时机,法理交融地阐明正确的观点和立场,揣测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抓住纠纷的关键,运用法律与医疗规范相结合、换位思考等调解方法,最终使医患双方能理性地对待纠纷,促使纠纷得以顺利了结。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某日,患者廖某以“右膝关节疼痛半月余”为主诉入郑州市某医院。初步诊断:1.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术后;2.右膝内翻畸形。2日后,行“右胫骨高位截骨内固定植骨术”,术后廖某自觉外翻角度过大,要求手术调整。双方沟通后,又过了半个月,行“右胫骨高位开放截骨植骨术后螺钉调整术”,术后廖某对调整效果仍不满意,认为调整后右下肢状态与入院时内翻畸形无异,遂到医院反映问题并投诉。

廖某认为,2次手术治疗不但没有改变右膝内翻畸形症状,且影响了后续治疗,要求医院退还全部医药费并给予10万元经济赔偿;医方认为,诊疗过程中没有产生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医方多次建议通过鉴定、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均遭到患者的拒绝,双方的矛盾无法得到解决。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廖某与医方代理人李某共同到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为及时妥善地解决问题,调解员直接约见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见面后,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表示医调委会依法、公正调解。经查明了解,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围绕以下方面:

患方表示,自己对手术效果不满意,经历2次手术后,右膝内翻畸形症状还是和术前一样,且院方在术前并未告知需从右髂骨处取骨。此外,虽然自己在术前写下保证书,但不清楚手术后果。

医方认为,患者当时为轻度内翻,在医院告知其相关风险后,仍然同意手术。医方在第一次术中行胫骨内侧楔形截骨并将下肢力线调整为轻度外翻位后,患者在术后自觉右下肢力线矫正过度,医方向患者详细解释此属正常的外翻范围之内,患者不认同,仍然多次强烈要求调整下肢力线,并已写下保证书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第二次术后患者仍不满意。且2次术后下肢力线都符合胫骨高位截骨手术要求,患者的要求不够合理。

针对医患双方的调解诉求,调解员认真研究制定了调解方案,确定了解决本纠纷的关键点:1、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患者右膝内翻畸形症状没有改观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医院是否存在告知不充分、沟通不及时的过错。

在调解过程中,围绕双方的争议,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患者进行耐心劝解,告知患者要明确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在目前还未鉴定的情况下,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

经过反复耐心的疏导,廖某主动向调解员询问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患者的疑问,调解员一一给予解答,从法律的角度,给予患方建议,经过调解员耐心的疏导,廖某同意通过鉴定依法解决争议。

针对鉴定费用如何暂垫付的问题,为避免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调解员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的规定,从公平的立场,建议双方各自暂垫付50%。经过反复耐心的疏导,此建议最终得到了医患双方认可。

最终,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共同选择通过司法鉴定解决争议。鉴定费用由医患双方各自暂垫付50%,待鉴定意见出来后,依据鉴定结论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鉴定费用。

随后,医患双方经过咨询后协商一致,共同选定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某司法鉴定所对本次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双方同意由郑州市医调委委托鉴定。

2个月后,某司法鉴定所下发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郑州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廖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调解员及时向双方送达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就其中分析说明内容反复对双方解读,医患双方均表示对该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依据鉴定意见,调解员多次积极组织双方到医调委就此进行协商,并向双方宣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

经过调解员耐心疏导,医患双方就纠纷处理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医患双方依据鉴定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定如下协议:

1.医院一次性付给患者2.8万元,该费用包括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医方应向患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2.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患者2.8万元后,医患双方本次医疗争议即告终结。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3.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医患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4.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秉承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争议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对双方进行耐心疏导,引导双方依法通过鉴定公平解决纠纷。同时依据专业鉴定意见,积极组织双方对话协商和沟通交流,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患者铁某,女,43岁,于2017年7月因“扭伤致左手食指、右手小指肿痛2年,畸形、活动受限6月”入住郑州市某医院。入院诊断为:1.左手食指、右手小指近指间关节侧副韧带陈旧性断裂;2.右手小指末节锤状指畸形;3.左手食指、右手小指近指间关节陈旧性骨折。次日行“左手食指、右手小指近指间关节侧副韧带重建锚钉骨针固定术+右手小指末节伸指肌腱短缩骨针固定术”,一周后出院。2017年9月再次入院,入院诊断:左手食指中节指骨近端撕脱骨折;右手小指末节锤状指畸形。行“左手食指中央腱止点重建、右手小指末节伸指肌腱止点重建骨针锚钉固定术”。2017年11月再次入院,入院诊断:左手食指外伤术后感染,当日行“左手食指扩创术”,2017年12月出院。出院后,患者的左手食指和右手小指关节功能一直不能恢复,于是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赔偿100万元。医院认为患者目前的左手食指及右手小指关节活动差及疼痛等问题系并发症和自身伤情发展所致,与医院没有关系,况且医院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也没有违反医疗规则,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经协商,申请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处理,医调委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分别与院方代理人李某及患者进行电话沟通,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告知了相关调解事项。调解员首先关切地询问了铁某病情,查看了铁某的患指。铁某告诉调解员,其从郑州某医院出院后,又到上海市某医院做了手术,目前手指能够伸直了,但无法弯曲,治疗费用已花了近10万多元。

随后,调解员向双方宣读了调解纪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告知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之后医患双方先后就事情的经过进行了陈述。患者提出:其先后三次在该医院的手术都出现了问题,后在上海市某医院检查确认手指关节都已做坏,无愈合可能,手指失去功能,影响以后的生活,出现这种情况,医院是有责任的,希望医院给予说法,并赔偿100万元。而院方则认为在对铁某的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规则,若患者有质疑,要求赔偿,可选择通过鉴定划分责任,根据鉴定结果解决争议。铁某对院方的答复不满意,坚持说自己手指失去功能就是医院手术失败造成的,认为医院推脱责任,没有诚意解决问题。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分别对双方进行疏导。首先认真倾听患方的诉求,肯定其通过合法方式解决问题的理智做法,并且耐心地让其了解医学的高风险性;其次与院方进行沟通,希望医院给予患者更多的理解,双方都要换位思考。

针对双方因治疗引起的争执,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双方进行分析:目前解决的问题关键是要确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患者手指目前的症状是否是诊疗不当造成的?这些疑问只有通过鉴定才可以解答。调解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劝解,希望双方咨询后再协商选择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划分责任,解决争议。

双方经过咨询后,在调解员的协调下,达成如下共识: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选定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医疗纠纷进行鉴定;2.鉴定费用由患方暂垫付,双方依据鉴定意见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鉴定费用;3.医患双方共同遵守鉴定意见,依法解决纠纷;4.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医患双方向医调委提交了鉴定所需材料后,2018年8月7日,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医调委通过快递将医调委鉴定委托书及双方提交的材料一并寄往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

根据《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铁某诊疗过程中存在第一次手术告知不全面、右手小指手术方式欠妥、对感染的治疗不规范、使用植入物材料知情同意书没有医师签字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B级(1%-20%)。

【调解结果】

依据鉴定结果,经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医院一次性支付患者人民币3万元整。该费用包括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院方可能应向患者支付的全部费用。

2.在院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给患者人民币3万元后,医患双方本次医疗争议即告终结,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3.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4.双方可以根据需要,30日内到所在辖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5日后,调解员对患者进行了电话回访,患者表示协议约定款项医院已支付完毕,并对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调解过程比较复杂,调解不当极易进一步造成双方的对立情绪。在本案中,由于患者在调解初期的诉求较大,调解员秉承慎重的原则,在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后,通过协商依法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鉴定的形式划分责任,最终圆满化解了纠纷。本案也提醒广大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纠纷时,必须依法依规,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同时,坚决抵制“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不正之风。

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自【可沁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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