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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
  • 刘鑫

    中国法大证据学院教授,中华卫生法学理事及医疗事故鉴定专家。

  • 张运楼

    主任法医师,法医学专家。

  • 胡锦明

    主任法医师,法医学专家。

  • 华潭跃

    华潭跃,浙江省天平鉴定辅助技术研究院院长,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顾问,中冠专家辅助人网首席专家,国家级评审员,主检法医师(浙江省法院系统仅1992年评定过一次技术职称),浙江省法学会卫生法研究会理事,杭州市明州脑康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技术法律顾问,原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法医、审判员、庭长。

  • 马全超

    多次在省内外三甲医院进修,历任外科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其间历任医院外科主任,医务科长,业务院长,院长等职,曾任延安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成员,中国人民大学MHA研究生课程研修班学习,西安交通大学医院管理研究生培训班结业。

  • 郭 炜

    郭炜,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安全工程专业。已获执业资格证书: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咨询工程师。执业经历2007年至2013年,2013年1月9号至今在西安开元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总经理同年加入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并被评为会员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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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进行了细化,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了鼓励、引导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导向。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民法院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送达出庭通知。注意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的书面沟通机制。

2021.07.27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起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正式确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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